当下,说到贪污公款,大家都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说到用公款挥霍浪费,有些人则会摆出一副毫不在乎的样子。这种认识,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造成一些公职人员有禁不止,用公款挥霍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些年来,用公款挥霍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已成为社会顽疾。在一些机关,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公款娱乐等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一些领导干部坐高档车、出差住豪华宾馆、喝公款买的高档酒、抽公款买的高档烟、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感到心安理得。有些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认为公款没入自己的腰包,触犯不着法律。
用公款挥霍浪费真的就触犯不着
法律吗?答案应该是一个“否”字。
早在1934年,毛泽东同志就曾经告诫:“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很显然,毛泽东同志把浪费和贪污看成是同一性质的问题,都在犯罪之列。
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现行刑法还没有把挥霍浪费入刑的规定,但是如果将公款私用,以供挥霍浪费,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完全可以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入刑。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过先例,2009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时,对他用公款为自己吃
喝玩乐埋单的44万元,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就是说,如果在公款使用过程中,超出合理标准或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权力,造成挥霍浪费,达到起刑点,就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挥霍浪费也是犯罪的法律依据。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仅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政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还明确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浪费的数量有大小之分,造成的损失有轻重之别,这是区别入刑和不入刑的重要依据。但是不管数量大小、损失轻重,定性都是浪费,都是对人民的一种犯罪行为。广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这样一个法律的高度去认识浪费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约束自己,切勿滥用职权,慷公款之慨,享个人之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知道,量变可以发生质变,如果忘乎所以、随心所欲、无拘无束,小浪费可以积成大浪费,一旦达到起刑点就会入罪,那就真正成了人民的罪人。
目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面深入展开,各级各部门应把反浪费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揭浪费之短,严肃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建章立制,坚决刹住挥霍浪费之风,让厉行节约的美德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心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万万不可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权术,给一些浪费行为穿上“马甲”,或将奢靡场所“潜伏”地下,如不觉悟,总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沧州日报